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