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4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福利措施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