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