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0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二、財團法人解散。三、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服務件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