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2-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證,但不符合修正生效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繼續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至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