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9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六十日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註銷。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及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