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並依限完成改善。
前項改善期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增加出養兒童及少年之服務。
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強制轉介其增加服務之出養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