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前二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三、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有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