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26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四、執業之社會工作師。五、學校之社會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