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