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就業權益 第37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