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103條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前項滯納金之收入,應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