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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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條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
- 第10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
- 第103條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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