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