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