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