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項目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強度,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