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一、死亡。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