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