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1條 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前項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