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名稱,得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