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36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新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