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31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第31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志願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