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2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長期照顧機構 › 第三節 失智照顧型機構 第22條 失智照顧型機構應採單元照顧模式,每一單元服務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