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1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長期照顧機構 › 第三節 失智照顧型機構 第21條 失智照顧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