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49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