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9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 第四節 生活照顧服務 第99條 生活照顧服務內容如下:一、協助進食。二、協助更衣梳洗、被服及個人衣物清洗。三、協助身體清潔、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四、服藥提醒、住房及環境清掃。五、疾病送醫、陪同就醫照顧。六、提供代理購物、郵電服務。七、老人自我照顧能力之協助及促進。八、提供其他生活上必要事務之處理等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