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29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六節 緊急救援服務 第29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緊急救援服務中心及服務對象宅端所需之下列設施設備:一、緊急救援服務中心:(一)於監控狀態下,中心及服務對象端得隨時雙向對談溝通及互動掌握現況之主機。(二)系統異常時,仍能確保迅速、完整處理訊息之多重支援功能設備。(三)外線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中心外線通訊線路狀況監控與異常警示及紀錄之設施。二、服務對象宅端:發訊主機及無線遙控隨身按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