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8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三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第18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二、擬定服務計畫。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