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一、輕度失能。二、中度失能。三、重度失能。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