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央健康保險目 第3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四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計收。二、設備使用費:(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