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