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央健康保險目 第2條 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