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醫療機構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報,並經主管機關通知二個月以內仍未提報者,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