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第14條 法規:癌症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4條 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