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第13條 法規:癌症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