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必要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