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母法 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