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第7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