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24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相關 第六章 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