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2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菸品 吸菸 菸品容器 菸品廣告 菸品贊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