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18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18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