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17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四章 特定人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17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