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8條 法規: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申報資料:一、供品管、試驗之用者。二、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用途者。三、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於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退運或銷毀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