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5條 法規: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健康警示之標示 第5條 健康警示,應以等比例直接套印於容器,且於容器開啟後仍得清楚辨識。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等比例套印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