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4條 法規: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健康警示之標示 第4條 容器非屬長方體形狀,或難以辨識其最大正面及反面時,健康警示應於容器表面二明顯之處為之。標示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容器總表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標示於該容器之底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