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標示方式如下:一、以黑色中文六號以上字體印製於白色底上。二、紙菸以外之菸品所使用之容器,因其材質或性質而使直接印製顯有困難者,得將印有尼古丁及焦油標示之標籤,以消費者能清楚辨識且不易毀損之方式,牢固黏貼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