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予廢止或撤銷: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理由。二、申請事項不符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三、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四、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曾經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補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可者,不在此限。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六、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