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