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3條 法規: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